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
1、CCAR147规定了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的合格审定标准。 民航执照的147部考试涉及机务基础技能培训,该培训可在具备147资格的培训机构进行,通常持续一年多,费用较高,入学无特定门槛。 培训分为多个模块,学员完成学业并获得合格证。 实操模块的合格成绩可替代66执照考试的实操部分。
2、初始适航管理:在航空器投入使用之前,适航部门依据各类适航标准和规范,对设计和制造过程进行型号合格审定和生产许可审定。这一阶段的目的是确认航空器及其部件的设计和生产符合适航部门的规定,确保其基础安全性能。
3、证件功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均明确规定:设计、生产及维修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和民用航空器上设备,须向国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书、生产许可证书及维修许可证书。航空器需有国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适航证,方可飞行。
4、适航审定:对新型号航空器进行适航审定,包括适航证书的颁发和变更,以确保其在达到适航标准后仍然符合适航标准。生产适航:对生产过程进行监管,确保生产的航空器符合适航标准和规定,满足安全要求。
5、这是为了保证其设计符合适航标准和要求。取得型号合格证是准予生产的前提条件。型号设计是一种产权。型号合格证可以转让,但须书面通知民航当局。(3)进行航空器、发动机和螺旋桨的生产许可审定,颁发生产许可证;对其他民用航空产品进行设计和生产审定,颁发“制造人批准书”或“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条例内容
1、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机场的建设与管理,积极、稳步推进民用机场发展,保障民用机场安全和有序运营,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机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2、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第三条 民用机场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安全规范、优质服务的原则。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机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用机场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必要措施,鼓励支持民用机场发展。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民用航空发展,保障民用机场安全和有序运营,维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机场的建设与管理,保障民用机场的安全和有序运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5、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民用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机场)的规划和建设,安全、运营和服务,机场地区的公共秩序和场容环境管理,以及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管理。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必要措施鼓励、支持机场发展。
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器运行的适航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并对其实施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简称CCAR-111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四章专门规定了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首先,根据第三十四条规定,设计民用航空器及其相关部件如发动机、螺旋桨和设备,必须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型号合格证书。只有经过严格审查并通过,才能获得该证书。
我国的航空器运行管理规章主要包括《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和《民用航空器运行事故报告规定》。《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主要涵盖了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的基本要求、管理程序和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内容。
机场初步设计要求标准
第八十二条 空管工程施工图设计的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 (二)是否满足安全与正常使用的要求; (三)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 (四)是否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六)机场与城市间的交通连接顺畅、便捷;机场内供旅客、货运、航空器维修、供油等不同使用要求的道路设置合理,避免相互干扰;(七)对机场周边地区的噪声影响小,并应编制机场噪声相容性规划。
八)在满足机场运行和发展需要的前提下节约用地,尽可能少占耕地,减少拆迁;(九)结合场地条件进行规划布局,竖向设计结合地形,公用设施管线布置合理;注意建筑群的相对集中和群体效果。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阶段。第五条 运输机场工程按照机场飞行区指标及投资规模划分为A类和B类。
第四条 运输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运输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五)起飞、最后进近程序及运行最低标准; (六)净空控制的基本要求和净空处理方案; (七)军民航飞行程序协调情况和结论。 第十七条“飞行程序初步设计”是在运输机场工程可行性研究获得批准后,根据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总体规划以及净空处理方案、空域协调方案和导航台址预选情况,提出飞行程序的具体设计方案。
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的飞行运行安全,规范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制定和实施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的仪表飞行程序中,民用飞机使用的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同时也适用于航空营运人对所使用机场制定的个性化运行最低标准和实施细则。在规定中,术语解释如下:精密进近:依赖ILS、MLS或PAR提供方位和下滑引导。
总局负责审查并批准全国民用机场的仪表进离场程序、仪表进近程序和最低运行标准。地区管理局则按民航总局的指导,如《航空器运行——目视和仪表飞行程序设计》及相关规定,制定所在地区的相关程序和最低标准,并提交总局审批(第八条)。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民用运输飞机全天候运行的安全水平和航行的标准化程度,按统一准则制定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和实施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十一条 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和检查航空营运人和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在本辖区内机场的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执行情况。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已建立仪表飞行程序的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制定民用飞机使用的机场运行最低标准,也适用于航空营运人对所用机场制定本航空营运人的运行最低标准和实施细则。